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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考生在录取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
来源: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2008-6-18 10:52:51 【字体:小 大】

哪些考生在录取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

从高校为社会各方面培养人才和鼓励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考虑,招生中对少数考生在录取分数线上可适当降低要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4)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在录取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5)边疆、山区、牧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6)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7)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8)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1)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时,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近两年内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50分以内时,亦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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